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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2

2000年,我当时主要时间还在美国,只能通过互联网阅读国内的报刊来了解国内的动态,特别是科学方面的进展。我既惊讶又觉得可笑地发现其中充满了虚假、浮夸,却见不到有专业人士站出来揭露,于是我决定利用我管理的网站就此做点文章。从此一发不可收,到现在有十年了。十年来平均每年我们网站要揭露大约100起左右的学术造假,给人的印象是中国学术造假的问题一直没有好转。不过,近年来揭露出的学术造假很多属于陈年旧案。由于有了民间的舆论监督,也由于近年来媒体和公众对学术造假事件的关注,对造假者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我相信学术造假现象实际上在逐渐减少,特别是那些低层次的造假。

虽然我们的工作一向被称为学术打假,而其实我们对造假者并没有任何打击的权力,只是根据掌握的证据把造假行为揭露出来,更确切地说应该是学术揭假。真正能够打假的是政府部门和学术机构。十年来,政府部门从把学术造假当成各国学术研究中都难以避免的个别现象,到承认学术造假问题非常严重,一再宣称对学术造假要“零容忍”,颁布了一些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规章,为此建立了几个专门的委员会、办公室。虽然那些宣称停留在口头上,那些规章并未真正得到实施,也还未见到那些专门机构处理过任何学术造假事件,但是这毕竟是走向制度化建设的第一步,仍然是一种进步,值得肯定。

另一方面,造假者的反扑也更加严厉和疯狂。从对揭假者的攻击、谩骂、威胁、恐吓,到走司法途径起诉揭假者损害名誉权,最终采取违法犯罪手段买凶报复揭假者。司法机关的作为却并不能都令人满意,一些前后矛盾的做法暴露出法制的不健全。同样一起造假者起诉揭假者的名誉权诉讼,在武汉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以令人啼笑皆非的理由判决揭假者赔偿几万元的精神损失,舆论哗然;而在北京却被法院以“学术争论不应走法律途径解决”为由严正驳回。对造假者买凶报复,北京警方成立专案组迅速破案,赢得一片喝彩;却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被法院从轻速判,判给受害者几百元的赔偿与造假者此前获得的几万元赔偿相比,简直是对揭露造假的讽刺。

依靠个人的努力来对付学术造假,并不是规范的做法,乃是在规范渠道缺失时的一种无奈之举和权宜之计。展望未来的十年,希望中国处理学术造假问题的官方渠道能够真正建立并完善起来,而无需再让个人冒着人身安全的危险以一己之力抗拒造假的泛滥。也希望未来的法律建设和司法实践能给予揭假者更有效的保护,对造假者、特别是对买凶报复者能给予更恰当的惩罚。某些学术造假行为本身就是应该得到严惩的违法犯罪行为,更何况买凶报复。

中国学术环境的改善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有待于整个社会大环境的改善,其中也包括法治的进步。

2010.11.12

(《新华每日电讯》2010.11.19)

2010-11-18

一杯酒下肚,一部分(约20%)乙醇(俗称酒精)迅速地在胃里被吸收进血液,剩下的乙醇则到了小肠被吸收。细胞膜挡不住乙醇,一旦乙醇进入血液,全身所有的细胞、组织都会受到乙醇的影响,其中最受影响的是脑细胞。乙醇是神经抑制剂,能减弱神经系统的活动。当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比较低时,由于大脑中起抑制功能的区域的活动被乙醇抑制住了,换言之,大脑的抑制活动减弱了,这时人就会觉得比较放松、自信、健谈,飘飘然感觉很不错。爱喝酒的人追求的就是这种感觉。这时如果继续喝酒,血液中乙醇浓度继续升高,高到一定程度,喝酒的快感就逐渐消失了,人变得反应迟钝、视力模糊、活动失调、说话含糊不清、意识模糊、感觉麻木,乙醇浓度持续升高,人就会晕眩、昏迷直至死亡。

所以乙醇本质上是对人体有害的。但是即使不喝酒,消化道里由于细菌对食物残渣的发酵作用,每天也会产生大约3克乙醇。在细胞新陈代谢过程中还会产生乙醇。因此人体必须能够把体内的乙醇清除掉。这主要是在肝脏中分两步进行的。第一步,当血液流经肝脏时,那里的乙醇脱氢酶就会把血液中的乙醇氧化成乙醛。但是乙醛要比乙醇的毒性更大,不仅能对身体器官造成损伤,还能让人脸红和不舒服。大部分亚洲人体内的乙醇脱氢酶的活性较强,他们喝酒时乙醇被快速地转化成乙醛。这些人的酒量显得非常小,一沾酒就脸红、不适,对他们来说喝酒毫无乐趣可言,不可能去酗酒。

第二步,肝脏中的乙醛脱氢酶把新产生的乙醛氧化成乙酸,也就是醋的成分,它是无毒的。一旦乙醇变成乙酸,就不会再危害身体。乙醛脱氢酶主要有两种,一种在细胞质中,一种在线粒体中,后者的活性比前者强。大部分白人都有这两种乙醛脱氢酶,但是大约50%的亚洲人只有一种乙醛脱氢酶,即细胞质中活性较差的那种,而这些人乙醇脱氢酶的活性往往比较高,他们喝酒时乙醇被迅速地氧化成乙醛,而乙醛却不能迅速地转化成乙酸,乙醛就迅速地在他们的体内积蓄下来。他们是最不会喝酒的人。

如果一个人体内的乙醇脱氢酶和乙醛脱氢酶的活性都正常,我们就会觉得这个人很有酒量。但是如果喝酒喝得太多太快,超过了体内清除酒精的速度极限(大约相当于一小时清除一罐啤酒中酒精的量),酒量再好的人也会醉,就是不醉也会觉得不适,喝完酒睡一觉第二天醒来仍然会觉得不适,特别是头会疼,也就是所谓宿醉。

如果有什么办法能让人既能享受喝酒的乐趣或满足应酬的需要,又不至于酒醉或宿醉,那该有多好啊!于是五花八门的解酒保健品应运而生,有号称是祖传中药秘方的,也有号称是最新高科技产品的。其中最著名的解酒药是RU-21,据说是冷战时期苏联克格勃研制出来的,苏联垮了以后转为民用。国内推销RU21的商家对其成分语焉不详,国外的商家倒是列得很清楚,不过是琥珀酸、富马酸等参与新陈代谢的有机酸以及几种维生素,都是食品中常见的物质,没有任何神秘之处。对RU-21的解酒效果只有传言,并无临床试验的证明。

有一位自称“美国大学副教授”的华人近年来在国内拉投资要生产一种高科技解酒药:“本项目应用基因工程方法,从嗜酸耐高温微生物中克隆出乙醇氧化酶基因,然后令其在生物反应器中超量表达,最终制成蛋白制剂。由于该基因来自嗜酸耐高温微生物,所以它们的产物也具有嗜酸和耐高温的特性,能够在人的酸性胃液中起作用,将乙醇氧化成乙酸,阻止或减少乙醇进入血液之中。”

这个据说很“明确”的作用机理却在三个方面存在误导:一,来自嗜酸微生物的乙醇氧化酶并不就一定具有嗜酸的特性,因为它原本是在细菌内部工作的,而细菌的内环境可能是中性的。所以这种乙醇氧化酶在强酸性的胃酸作用下很可能失去活性。二,退一步说,即使这种乙醇氧化酶能抗胃酸,也会被胃蛋白酶降解,无法发挥作用。可笑的是此人为了说明这种蛋白质制剂很安全,也知道:“蛋白质在肠胃消化系统中很快就会被蛋白酶分解成氨基酸,所以,除了少数毒素蛋白质外,绝大多数蛋白质作为食品服用是安全的。”却不知根据同一道理绝大多数蛋白质作为食品服用也发挥不了功能。三,再退一步说,即使这种乙醇氧化酶能在胃中催化乙醇的氧化,它的产物也不是无毒的乙酸,而是毒性比乙醇更大的乙醛,所以这种“解酒药”的效果适得其反,实际上是想做成酗酒药。

市场上的解酒药、解酒保健品没有一种已被证实确有效果的。如果你吃了它觉得有些效果,要么是因为心理作用,要么是因为水的作用:吃这些解酒药(例如RU-21)都要求用大量的水送服,那位“美国大学副教授”发明的解酒药也计划“制成汤剂供消费者趁热服用”。酒精是很强的利尿剂,喝酒很容易造成身体脱水,这是造成酒后不适的重要原因。因此水才是解酒的良药。要减轻酒后不适,有一个简单的办法,那就是一边喝酒一边大量地喝水。但是和民间的说法相反,不要喝茶醒酒。茶也是利尿剂,反而能让身体脱水更严重。

2010.11.15.

(《中国青年报》2010.11.17)

2010-10-27

  记者李大明圣地牙哥报导

  世界新闻网北美华人社区新闻

  世界日报October 26, 2010

  以揭发中国学术腐败为己任的科普作家方舟子,今年8月在北京遭人恶意报复,消息在第一时间牵动了许多侨界人士的心。方舟子日前因事重回曾经长住的圣地牙哥,当地的留学生与新老侨胞纷纷约他餐叙、座谈,关切他在国内的安全,为他出谋画策,还准备组成他的“粉丝团”。

  中国旅美科协(CAST)圣地牙哥分会与圣地牙哥加州大学(UCSD)中国学生学者联谊会在方舟子逗留期间,邀请他以“中国学术界现状漫谈”为题发表演讲。经CAST的现任与前任会长蔡路凯、范军等人大力发动,出席者相当踊跃。不少留学人员散会后欲罢不能,继续与方舟子交谈,为他加油打气。

  早年来自台湾的张鹤湘、来自香港的林振尧等老华侨,以及兼有重庆市人大代表身分的重庆同乡会会长彭应吉,都对方舟子坚守道德防线、不顾个人安危、无情揭露学术腐败的斗争相当了解。来自北京的图书业者王伟为方舟子回美写了一篇十分动情的短文,他指出,因为有方舟子,我们还能说公道犹存、良心尚在,恶势力不会畅然无阻,骗子们到底心中打颤。他称赞方舟子“侠肝义胆、洞察秋毫、嫉恶如仇,置生死于度外,十几年如一日,为社会当义工”,实不愧为“中国的希望”。

  “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发起人之一、州立大学圣玛可斯分校(CSU San Marcos)教授何绍义呼吁侨胞,为扶助学术不端受害人的专项基金捐款。网络业者何书林表示,他将联络海内外志同道合的朋友,组成“方舟子粉丝团”,为正义的事业当后盾,让揭批学术造假的勇士感到,他们并非孤军作战。

2010-10-21

  “白发三千丈,缘愁似个长。”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忧愁能让人头发变白的说法,据称甚至还有人一夜之间愁白了满头青丝。最著名的有伍子胥一夜白头过昭关的故事,说的是春秋时期伍子胥的父亲和兄长被楚平王所杀,只有他逃了出来。楚平王叫人画了伍子胥的像,挂在楚国各地的城门口悬赏捉拿。伍子胥逃到吴楚两国交界的昭关,那里盘查很紧,伍子胥过不去,满怀忧愁,一夜间头发全白,面貌变了,才被他混出关去。

  文学作品也喜欢用一夜白头来凸显悲情。比如金庸的《射雕英雄传》就有“瑛姑一夜白头”的情节。故事中,瑛姑哀求南帝用一阳指为她重伤的私生子疗伤,遭到拒绝后,书中借南帝的回忆如此写道:“那时她只不过十八九岁,这几个时辰惊惧、忧愁、悔恨、失望、伤心,诸般心情夹攻,鬓角竟现出了无数白发……我见她头发一根一根的由黑变灰,由灰变白。”

  不仅是文学描写,纪实报道中也可见“一夜白头”的说法。近日读到一则新闻报道,称贵阳出了一个“白毛女”。因强迫拆迁,一位中年妇女的房子被夷为平地,自己和两个儿子被抓进监狱,女儿失去工作。突然间没有了家,也失去了所有的生活来源,她满头的青丝一夜间完全白了。该报道还附了一张其满头白发的照片,以证其真。

  强迫拆迁的悲剧在现在的中国早已让人见怪不怪了,这篇报道吸引眼球之处正在于主人公“一夜白头”。我在微博上指出头发一夜间完全变白是不可能的,遭到了很多批评,除了骂我太“冷血”,还有说我太孤陋寡闻或太自以为是的,有人声称自己曾经见过别人一夜白头或一夜长出很多白头发。有记者采访医生,都说不能说“一夜白头”不可能。一位神经科医生解释说,头发变白,主要是由于黑色素和相关色素的缺失,而忧伤、悲伤和精神受到刺激等情况,会使黑色素的形成发生困难。“但这个代谢是个长期过程,不可能在几小时或者几十小时内完成,但是不排除因遗传或一些罕见疾病造成‘一夜白头’的可能性。”一位皮肤科医生也说,白发是由于头发毛囊下的黑色素细胞由于络氨酸障碍,不能生成黑色素。这主要与精神因素及免疫系统有关系。但目前的理论还没有进一步弄清楚为什么白发的真正原因。“在没有找到确切的病因之前,就不能绝对地说‘一夜白头’不可能。”

  这两位医生解释的是长出白发的原因,说的是精神刺激或罕见疾病有可能长出白发,却不能以此说明已有的黑发能够变白。如果已有的黑发不能变白,一夜白头就是不可能的。

  那么黑发有可能自然变白吗?答案是否定的。头发之所以有颜色是因为其中含有黑素颗粒。黑素颗粒是由毛囊里的黑素细胞合成的。如果因为某种原因这个合成过程出现了障碍,新长出的头发不含黑素,就会是白头发。但是黑素合成过程出现的任何变化都不会影响到已长出的头发部分,也就是露在头皮外的部分。头发里面没有血管、神经和细胞,实际上是死物质,身体发生的变化不会让已有头发的成分发生改变,里面的黑素不会因此被去除掉,当然也就不会变成白发。

  如果一个人的所有发囊都开始长白头发,也必然是一点一点地从发囊里长出来的,此时发根是白色的,发梢则还是黑色的(或是褐色、黄色等其他固有颜色)。只有把黑色的部分剪掉,才会出现满头白发。头发的生长速度很慢,一天大约长0.4毫米,一个月大约长1.25厘米,所以不仅一夜白头不可能,几夜、十几夜白头也不可能。像照片中那位女士那么长的头发要全部变白,至少要花上几个月的时间。

  如果你发现某人的头发突然全部变白,那么有几种可能:他人为地把头发漂白了;他原来头发就已经全白了,只不过染了发,后来不染了;他把头发黑色的部分剪掉,露出了原来掩盖着的白色部分了。

  已长出头发是死的,不可能再吸收营养物质,所以市场上那些号称含有滋养头发成分的洗发精、护发素都在误导人。它们所含的维生素、矿物质或其他神秘的因子最多能够通过让头皮吸收而营养新生的头发(能有多大的作用也很可疑),而不可能营养已长出的头发。这么说并不是否认洗发精、护发素能够通过清洁、润湿等方式对头发起到保护作用,避免头发分叉、断裂。

  文学描写当然不值得用科学较真。但是如果有人要把伍子胥一夜白发过昭关当成历史事实,那就值得较真。因拆迁一夜间头发全白,那是新闻报道,也应该较真。中国文人的老毛病,就是不分幻想与历史,不分虚构与纪实,全搅在一起煽情,还觉得特有人情味,有人质疑就骂人“冷血”。却不知魔鬼在细节中,力量在真实中。

  2010.10.18

  (《中国青年报》2010.10.20)

2010-10-20

  作者:李国民 李曙明 锁楠

  《检察日报》2010年10月20日

  话题背景

  10月15日,方舟子和方玄昌向检察机关申请对肖传国寻衅滋事一案提出抗诉;同一天,第二被告戴建湘通过律师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10月19日,肖传国也通过辩护律师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一审判决后,围绕罪名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的争议不少。到目前为止,这些争议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的回应。它们,很可能要留待二审程序解决。

  争议,不证明一定有问题。但作为一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如果它最终在争议甚至公众疑惑中收场,显然也不是理想的结果。如果实体和程序没有任何问题,司法机关自当坚持正确的认定,但应就公众疑惑之处进行释明;如果办案确有瑕疵,相信司法机关会有错必纠。

  今天的述评,在综合各方意见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作为一家之言,希望它能够对司法机关准确办案提供参考。

  问号一:定寻衅滋事罪,准确吗?

  对于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肖传国等人刑事责任,局外人争议颇多,被告和被害双方也都不认可。方舟子一方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定寻衅滋事罪有纵容犯罪之嫌。而被告方也认为,这个罪名难以接受。戴建湘的辩护律师张永红表示,戴建湘的行为属故意伤害,由于方玄昌的伤情被鉴定为轻微伤,戴建湘只应受治安处罚。

  一位接近办案人员的人士介绍,有关部门之所以认定寻衅滋事罪,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在网络上反对和攻击肖传国的,不仅仅是方舟子和方玄昌两个人,而是一个群体,这其中包括手术失败的患者、持有不同意见的专家等等。根据肖传国供述,之所以选择向“二方”下手,不单纯是为了让方舟子、方玄昌两人身体受到伤害,也不是为了打死或者打伤某个人,只是为了吓唬人,起到震慑的作用,其本意是想让反对他的人在公共场所出出丑,唬住其他人也不敢攻击他了。所以,本案形式上看是两个被害人的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但是从实质上说,侵害的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不知这样的解释,能否让公众信服。“不是为了打死或者打伤某个人,只是为了吓唬人,起到震慑的作用”,没有反证证实肖传国这么说只是为了减轻罪责,姑且认可这样的说法。然而,即使这样的说法符合事实,定寻衅滋事罪仍有疑问。

  “犯罪是孤立个人反抗社会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一种犯罪,都表现为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侵犯,但显然不能将所有犯罪都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有关部门认为打伤“二方”是为了让其他人闭嘴,因而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对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能否这样认定,笔者不无疑问,但也不想纠缠它。我们想说的是,认定犯罪构成,仅有犯罪客体符合是不够的。

  寻衅滋事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从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规定于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肖传国等人的行为,只和“(一)”沾边。请注意其中的两个字:“随意”。

  由于这一罪名是从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所以,寻衅滋事罪的本质特征,就应该从流氓罪的本质特征中去寻找。流氓罪的本质特征是什么?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不良情绪、耍威风、取乐等流氓动机。反映到寻衅滋事罪上,就应该是用寻衅滋事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如果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不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是为了其他目的,就难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正是这样的原因,立法强调了“随意”。既是“随意”,那么,想打人了,碰到谁算谁,因而打谁,打到什么程度,都是不确定的。专找方舟子、方玄昌下手,甚至不惜几天蹲守,哪有半点“随意”可言?定寻衅滋事罪,是不是有点牵强?

  问号二:轻微伤,能让肖传国逍遥法外吗?

  如果故意伤害罪能“套住”肖传国等人,有关部门恐怕用不着找个寻衅滋事罪为人诟病。这是一种未经证实的猜测。不过,看了有关部门对寻衅滋事罪不乏牵强的解释,我们更倾向于相信,这种猜测未必不是事实。

  “二方”对目前轻微伤的鉴定结论并不认可。问题是,如果不能重新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再次鉴定还是轻微伤,是不是就真的无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

  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分析,肖传国等5人的行为,无疑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就连肖传国本人,在法庭上也直言不讳地宣称:“我就是故意伤害,不是寻衅滋事,我根本没想通过殴打两人,来让全国的质疑者闭嘴。我明明是要报复他们两个人才实施的故意伤害。”

  那有关部门为何要有意无意地绕开故意伤害罪呢?这与司法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对“故意伤害罪”的理解有关。在他们看来,故意伤害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在伤害后果达到轻伤以上时,才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反之,如果伤害后果是轻微伤或者没有明显伤害,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有多深、追求的是何等严重的犯罪后果,都不能构成本罪。举例来说:甲跟乙有仇,遂蓄谋报复,甲的本意,是想“卸乙一条腿”,但乙身手敏捷,数次躲过了甲砍向其腿部的大刀,全身而退。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一般人会说,这是故意伤害未遂啊。从理论上说,这样的判断显然合情合理合法;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找到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定罪处罚的案例,类似甲的行为,多是治安处罚了事。

  本案中,方玄昌和方舟子的伤情鉴定结论均为“轻微伤”。基于“轻伤以上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认识,检察院不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法院不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也就毫不奇怪了。

  事实上,上述认识只是司法实践中一种约定俗成的“成见”,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没有要求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什么样的具体后果,现有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轻伤以上后果的规定。对此,有人可能会搬出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来进行辩解。可是,“后果”是衡量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的唯一尺度吗?犯罪动机、目的、方法、手段等等统统不需要考量?蓄谋报复、买凶伤人、长期蹲点、使用可致命铁器、打击要害部位还能算“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吗?退一步说,假定不管动机多么卑劣、目的多么险恶、方法多么危险、手段多么残忍,只要伤害后果达不到轻伤,就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那实行上述行为就不仅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也不能认定构成其他任何犯罪——寻衅滋事罪又从何而来呢?

  正如王作富教授所说:“区分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只看危害结果的轻重,而是应当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深入调查、分析案情,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而认为故意伤害必须以达到轻伤标准才构成犯罪,无异于否定了造成轻微伤害亦可构成本罪的可能,也等于在事实上排除了故意伤害罪存在未遂形态的可能,这必然使意图致人重伤而未遂的行为得不到刑事追究,从而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回到肖传国案。按照刑法的规定,该案属共同犯罪,而肖传国作为犯意制造者、买凶伤人者,当属教唆犯无疑。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注意,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而非“免除”处罚——如此,问题就来了:假如戴建湘等人没有实施肖传国授意的伤害行为,肖传国倒要被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只不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在戴建湘等人实施了肖传国授意的伤害行为,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轻伤以上后果,肖传国却可以因此逃避故意伤害罪的追究。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悖论。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以及该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等问题,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分歧由来已久。这一次,肖传国案再次将这一纷争推到了前台。期待有关部门尽快对此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以廓清人们认识上的迷雾。

  问号三:适用简易程序,到底有没有问题?

  对一审程序,质疑集中在:该不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此,方舟子、肖传国也都提出了异议。

  据上面提到的接近办案人员的人士介绍,有关部门在程序上充分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闪电审判”的说法并不认同。“为了防止有拖延办案的现象,我们国家法律规定了最长的时限,没有规定最短的时限。”

  让我们援引法律规定,看看对这样一起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到底有没有问题?

  对于何种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作了原则性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行了细化,并对哪些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

  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也重申:

  第一条 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从本案来看,虽然5名被告人最终均被判处拘役,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并非“没有异议”,而是异议很大;同时,本案还明显存在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如:1.本案是肖传国指使戴建湘作案,戴建湘再雇佣其他被告人行凶,且肖传国与戴建湘的供述间存在重大矛盾,因此,本案当属“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2.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可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明显不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在三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并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遗憾的是,法院并未这样做,而是当天就匆匆宣判。

  问号四:案件将走向哪里?

  最后,从法律角度探究一下本案的走向。到目前为止,检察机关是否会应被害人申请提出抗诉,尚未有说法。但由于戴建湘、肖传国已经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的规定,该案的所有被告人,都将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有这么几种可能:

  第一种,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将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第二种,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可以改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所以,除非检察机关同时抗诉,否则,包括肖传国在内,被告人二审刑期不会超过一审判决。

  第三种可能,发回重审。笔者认为这种可能性最大。现在,被害人最不满意的是伤情鉴定结论,而从报道来看,这种不满并非“无理取闹”。方玄昌6月24日晚遭受不名歹徒袭击,6月26日《京华时报》这样描述:“海军总医院接诊的大夫表示,伤者刚来时衣服前后已被血浸湿,并出现休克昏迷。经诊断,其头部创口长约5厘米,深可见颅骨,背部和脚踝多处挫伤。”从方玄昌公开的病史资料及其在博客中的描述,伤情鉴定是否准确,的确不无疑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旦二审法院认为伤情有疑问,可能发回重审。

  如果只是伤情鉴定的原因,二审法院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我们之所以倾向于判断将发回重审,更重要原因在于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确实存在比较大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于一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后要说的是,无论最终是哪一种结果,有关部门都应该通过及时的信息披露和释疑,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010-10-19

  反伪斗士方舟子与司马南:嫉恶如仇却陷孤独境遇

  2010年10月18日《人民法院报》

  方舟子和司马南是孤独的勇士,疾恶如仇的个性与和而不同的文化传统有出入,他们的境遇折射出我们每个人在成就与德行、功利与价值方面的进退与取舍。某种程度上说,他们是在“损人”,但未利己。唯一得利的是——我们看到了正义。

  方舟子8月29日遇袭,有人替他抱不平,有人说他报假案,有人说他是勇士,有人说他自树敌……尤其随着10月10日遇袭案的一审落槌,网上声音越发呕哑啁哳。另一位反伪斗士司马南的声音最响亮:方舟子是一个令人敬仰的无畏战士。

  英雄惺惺相惜。近日,《法周刊》邀请两位同道人作阶段性回瞻,共话打假的苦与酸。

  一个是兵团战士,一个是文弱书生

  室外沸反盈天,室内恬然淡定。

  记者眼中的方舟子高高瘦瘦,宛如一介书生。这位四十出头的生化博士与拔剑四顾的侠士好像不太搭调,但是那双炯炯有神的眼睛,似乎透露出了几丝刀光剑影。平日的他打打太极拳,除了参加公共活动外,基本都是写东西,偶尔看美国经典艺术电影,生活简单而平淡。

  他大学一毕业就去了美国,回国之后也基本上是生活在自己的圈子里,几乎没在中国的社会里混过。他很纯粹,不是因为考虑的问题复杂,而是因为思想单纯。有人说他在美国学傻了,他自谓是一个活得比较自我的人,情商很低,跟人打交道的能力比较差。与人谈话表情总的说来不算丰富,偶尔微微一笑,但更多时间是沉默而严肃。

  司马南就活跃得多,他是个虎贲式的人物,他两眼如炬,口鼻宽阔,声若洪钟,语速很快。他完完全全在本土“打造”,兵团战士——政府公务员——商学院教师——期刊出品人——报纸主笔——电视节目主持人——媒体评论家,十几所院校的兼职教授,其中包括北京大学科学与社会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但是,司马南最重的头衔还是中国无神论学会理事和中国反邪教协会理事,这也是他成为反伪斗士的当然所在。

  司马南的社会角色广泛,但人们更习惯他的反伪斗士的社会标签。相当长的时间内,他单枪匹马与“神功大师”们叫阵,练就了一副好身板,也磨出了一口铁齿钢牙。

  司马南说,天地良心,看到假人假事不说出来,他就不是司马南。

  他像一个斗牛士,满足了一些人视听上的快感,每闪过一个回合,看台上就会发出欢呼。但是欢呼过后他就可能倒在血泊里了,随后就是惋惜、漠视与忘却。挺悲哀的。但是,尚方宝剑在手,壮行何畏?他说他不怕鬼,不信邪,永远胜在阵前,不思败在马后。

  一个永不言退,一个悲天悯人

  方舟子从小就是一个理想主义者,希望过一种比较自由自在的生活,思想的自由、生活的自由,所以就不太在乎别人怎么看、怎么说。同时他又是一个较真的人,尤其涉及到严肃问题更是严谨,轻易不顾及利益。他的阅读量思考量写作量很大,效率极高。自从1995年开始,新语丝网站始终是他一个人在管理,内容更新,阅读来信,自己撰文,多年来,日复一日,坚持不辍。

  在公众眼里,方舟子特立独行。他的专业是生物化学,传播科普、为基因技术鼓与呼是分内事,但他又是学术论坛“新语丝”的创办者,当年一篇《功到雄奇即罪名》,史学功底令人惊诧。有人说他是学术界的坏小孩,是分辨学术真假的中绳.。

  方舟子打假行为很多都直指国家研究部门和高校的著名教授、高级领导。其中比较著名的事件包括:朱涵事件,朱苏力招生事件,基因皇后陈晓宁事件,民工打磨汉芯事件,唐骏学历造假事件,揭神仙李一,不一而足。与“肖氏反射弧”发明者肖传国的斗讼更是持续多年。

  8月29日,方舟子在住家附近遭人围袭,一个人跑上来往他的脸上喷麻醉剂,他躲开后快步跑开,后面两人紧追,要用铁锤砸他的头,没有砸到,随后他们就把铁锤扔过去,第一次没有砸中,第二次砸到了方舟子的腰。擦破皮,流血了。

  方舟子说,发生武力袭击是意料之中,但我不会退缩。用锤子砸我,只能让我更坚强。

  壮如牛犊的司马南打假过程中既用心又有狠劲,其遭遇也更令人痛心。

  司马南有一句当当响的话:“不被人骗,是本事;不骗人,是良心;教人不被骗,是责任。”

  多年前,一据说身怀特异功能的妇女被朋友请到饭店,司马南进门就断定她是个玩魔术的。当农妇攥右手伸到朋友面前,吸引众人眼睛时,司马南却紧盯着农妇的左手。就在农妇的左手在裤兜处碰了一下,两手即将交错的当口,司马南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抓住了农妇的左手。农妇死攥,司马偏掰。一对男女扭作一团,众人谔谔无语。最后农妇不敌,左手松开,几粒白色小药片已变形粘于掌中。司马南厉声质问农妇,农妇语无伦次,朋友也变脸而去。

  司马南就是这样毫不手软、毫不留情地戳穿骗术,得罪了大师,也得罪了朋友。司马南说,他从不反对气功,赞成用气功健体强身、修心养性,但容不得有人打着气功的旗号谋财害命。

  当初和司马南一起反伪科学的人已经陆续退阵,但他一直坚持。1991年,一位同道人脸上被那帮人划了三刀,满身是血,他躺在医院里浑身颤抖,搂着孩子哭诉:“他们一边打我,还一边喊着司马南的名字。”

  在终南山司马南与胡万林交锋,被20多个打手拳打腿踢,一位生病的老太太还上来搧他耳光,她骨瘦如柴,手却像刀子一样锋利———不是她打得痛,而是司马南的心痛:多么愚昧的老人啊!我提着脑袋为你们主张公理你们却打我,其心之苦甚矣!

  都是怀抱理想,率性而为

  一方面,人们为他们的打假而欢呼;另一方面,又为每次打假事件的“虎头蛇尾”而沮丧。方舟子在学述界打假十年,有多少案例能称得上是真正的胜利?司马南与邪魔斗法,哪一场不是经受着血与火的洗礼?有人说,他们的存在是一面镜子,照见我们这个社会的难堪与窘境——对诚信制度的呼唤如此艰难。

  司马南与方舟子,虽然一个土生土长在中国,一个喝过洋墨水,但他们都有共同的优点;透明,有肝胆,有批判精神,内心深处还有一块空地放置良心和理想。他们都是疾恶如仇,都为了社会公益,没有个人私敌。不同点是方舟子有更多的知识,有更广阔的视野,有扎实的专业基础。

  方舟子最欣赏的人物是鲁迅,他自小就崇拜他。而司马南神交虞世南久矣。鲁迅自不待言,他是民族的脊梁,家喻户晓。虞世南何许人也,初唐政治家, “居高声自远、非是借秋风”的作者,有出世之才遂兼五绝,一曰德行,二曰忠直,三曰博学,四曰文词,五曰书翰。被唐太宗推为标杆:“群臣皆如虞世南,天下何忧不理!”司马南与虞公神交,可见齐家壮国之志。

  司马南现居北京,常云游四方,看书、想事、说话、写字,构成了工作的基本内容,社会职业为“自由说话人”。尚科学,尚宗教,痛恨邪魔歪道。他作一打油诗曰:愤世不疾俗,仇家江湖骗,居京始三八,酸甜苦辣咸梦系顏真卿,啜对柳公权,寄情崔敬邕,神交虞世南。

  年过半百的司马南最近改了形象,蓄了须,头发也有些零乱,但精神上依然像个活力十足的小青年。在家中他激情四射的情绪感染着周围每个人,谈到兴奋之处,他会像“新新人类”一样“耶——”的一声。

  2000年,司马南以44岁“高龄”当选新浪网、新周刊等评选的十大青年新锐人物;某青年杂志又评司马南为中国八大酷男之一;更有海外媒体称司马南为“21世纪必须关注的50位中国人之一”。

  近年来,司马南倾心学问,以自由撰稿人、主持人的身份涉足于媒体圈、以独立的脑袋发自己的声音。而方舟子的打假旗帜还在猎猎飘扬,他在斗牛场上鏖战,司马南正在看台上替他捏汗。□ 本报记者 孙文鹰

2010-10-14

  作者:方舟子妻

  今天我打算官逼民反一下。

  我是一个很好的公民。安分守己,在地铁里给老人孕妇孩子让座,乐观向上,憧憬并追求美好的未来,洁身自好,稍达便惦记着兼善天下,从不给社会添乱,从没想过害人,应该属于社会稳定的基石部分,是统治阶级最感到放心最不用操心以及最无需担心的人民群众。

  但是,肖传国十万雇凶——考虑到凶手在我家对面的宾馆住了好几个月,整天不干别的,就坐在我家楼门口对面的石凳上、马路牙子上守候着方舟子,在北京这样的地界,这可需要不少花费,如果凶手不是学雷锋,这十万很可能只是个“首付”——策划半年,一朝动手,方舟子因反应灵敏侥幸“全身而退”得让雇凶主人满网络大呼“不可能”,而这个主人却只得到5个半月拘役,这么戏剧的事成为我在这个社会傻呵呵苟活的最后一根稻草。

  我不想再说荒诞,荒唐,虚无,这个腐烂的社会不配我再这样动感情。我想说的是滑稽,人民群众在黑乎乎的酱缸里滑呀滑,呱唧一下被绊倒了,立即被淹到酱缸底下去了,咕嘟响一声,再就看不出一丝异样,生活照样继续。只是淹的人多了,恶臭熏得人不耐烦。

  比方舟子案更恶劣的“社会现象”天天都在发生,过去我总希望也相信去揭露它们,事情就会发生变化。就像一个网友对我的评价,“这是一个在酱缸里拼命挣扎的女人,而她的男人正在奋力砸烂这个酱缸。”方舟子被袭事件由于其象征意义,已经成为全国甚至全球新闻,到最后都能被揉搓、熏染成这样白不白黑不黑乱糟糟的一团,恭喜北京市政法委,你们成功地威慑了义士,鼓励了罪犯,绝望了顺民,干得太漂亮了。

  从9月21日肖传国被抓的那一天起,一股强大的神秘力量就开始运作——如果这股力量事先知道是肖传国干的,肖传国根本连抓都不会被抓起来。在这里我要郑重表达一下对北京警察的敬意和感谢,只要想查,能够放手去查,你们是可以查出一切真相的。

  在那股神秘力量的作用下,短短十几天功夫,侦查审讯戛然而止,案子以莫名其妙的罪名移交到检察院,检察院国庆无休高效率提交法院,法院速雷不及掩耳地宣判,无关媒体全都靠边站。肖传国也很默契很配合,据报道,一向彪悍“庭上诘问证人有如职业律师”的肖传国在法庭上一开始竟然极不肖传国地表示,不了解寻衅滋事的罪名,如果法庭认定他就对罪名无异议。——只怪一切策划得太精当,操作得太趁手,进展得太顺利,以至于差点“内部”出篓子,当肖传国一方发现在法庭各方的掩护下,受害人一方简直不堪一击时,竟然要做无罪辩护。这个横生的枝节一定在策划方案之外,中午时分,肚皮饥饿的法官不得不宣布改简易程序为普通程序,当天休庭,择日宣判。

  夜长梦多,神秘力量高瞻远瞩,迅速纠偏,将事件进展重新导入既定轨道。于是,肖传国们不再添乱,庭审下午继续进行,智慧的宣判如期出笼,受害人律师在不在场无所谓。肖传国们表示要上诉,继续表演吧,请表演得更卖力一些吧,全国人民都看得津津有味惊心动魄呢,他们知道厉害了。当统治阶级热情拥抱罪恶、诡计、谎言的时候,无权无势的被统治阶级,除了低下头默默接受盘剥、欺骗、侮辱之外,还能做什么?

  我再也不相信祖国的法律和法庭,不能想象那100多名肖氏反射弧手术受害者的控告最终会是一个什么结局。我再也不相信科技部教育部卫生部等“相关”权力部门能主动承担职责,他们永远假装什么都没看见什么都没听见,报道说“卫生部或本周内就肖传国事件表态”,说一句“将对肖氏反射弧展开调查”就那么困难吗?

  宣判第二天,我的手机上收到一个谩骂和恐吓短信,我哑然失笑。瞧这气急败坏劲儿的,是不是要北京市政法委再来一次,把方舟子一家都抓起来,毙掉,才能解肖传国们心头之恨啊?

  我家小宝宝经常和我一起编故事,最近她给故事的主人公起名叫“小泪滴”,给她最喜爱的玩具也起名叫小泪滴……你心里怎么有那么多泪滴呀?想起凶手供述,曾经一路跟踪方舟子抱着宝宝去超市,我不寒而栗。我也曾无知无觉地被肖传国雇佣的“侦探”拍过照片,我没有看到那些照片,算来只能是在我家周围拍的,像我这样把所有空闲时间都留给小宝宝的妈妈,那些照片应该是,在我和宝宝一起玩的时候偷偷拍下的吧?我还曾经对凶手许立春报以一个微笑,他似笑非笑地坐在石凳上,注视着我,我还以为他是旁边小平房里水暖工家的亲戚。然后我转身去追宝宝了,她正在叫我。

  中国容不下方舟子,我睁大眼睛等待燃烧的熔岩破土而出的时刻。方舟子也无需改变自己,让时光来过滤他的诚恳和他的价值吧。

  那么,阿民,咱们还是逃跑吧?

2010-10-13

  你一个人迈着轻快的步伐走在回家的路上,突然之间,从路边跳出一个人,然后你的眼睛看到一团白色雾状的东西,并感到刺痛。你的鼻子则闻到一股刺激性气味。这些信息被收集起来传到了丘脑。丘脑就像一个信息中转站,来自各种感官的信息在这里被迅速地转给大脑底部一个杏仁状的结构——杏仁核进行过滤,判断其中是否有危险的信号。杏仁核得到的只是一些没有经过大脑皮层处理的模糊信息,下意识让你知道:“有人朝我喷白色雾状刺激性东西。”

  这一信息虽然模糊,却足以让杏仁核感到危险,向丘脑下部的神经中枢下丘脑下达命令。下丘脑通过神经调节内脏和内分泌活动,一旦接到发现危险的命令,马上就会把全身各个器官和腺体都调动起来,让整个身体进入高度警戒状态,做好搏斗或逃跑的准备。

  你感到呼吸变得急促,这是为了在短时间内吸入更多的氧气。你没有感到的是下丘脑同时也命令支气管扩张,这样每次呼吸时,肺都能吸入更多的氧气,送到血液中。你感到心脏怦怦地跳得厉害,让血液循环加速。你没有感到的是,与此同时,储存在肝脏中的糖原转化成葡萄糖,也送到了血液中。

  氧气和葡萄糖都是提供能量所必需的物质。不管你是选择搏斗还是逃跑,最需要能量的都是四肢的肌肉。心脏急速地把血液里的氧气和葡萄糖送到了四肢的肌肉,其他部位的血液供应相应地减少,以节省能量。例如,消化系统的各项活动都停止了。皮肤的毛细血管收缩,里面的血都流去供应肌肉。你因此感到毛骨悚然,一股寒意传遍全身,甚至打起冷战。这时如果旁边有人看着的话,会看到你被吓得脸色苍白,其实就是脸部皮肤的血液流向了最需要它们的地方。

  奇怪的是,你一边感到寒冷,一边却开始出汗,所谓吓出一身冷汗。这是因为下丘脑也能命令汗腺分泌汗液,为散热做准备。不管是搏斗还是逃跑,肌肉在激烈的****中都会产生大量的热,必须通过出汗把它们散掉,否则会影响机能。

  下丘脑也给眼睛发去了指令,让瞳孔扩张,更好地看清前面的物体。这时候你清清楚楚地看到一个年轻男子手举一个喷雾器对准你。这个信息传到了视觉皮层,再结合嗅觉皮层接受到的信息,“有人朝我喷白色雾状刺激性东西”就成了你有意识地做出的一个清楚的判断。

  那是什么东西?这个人想要干什么?信息传到了专门储存记忆的海马脑回,迅速地进行检索,根据气味和刺激性初步判断,可能是一种效力没有那么强的辣椒水。然后你想起了有关辣椒水的所见所闻,又想起了不久前一个朋友遭到两名歹徒的袭击,于是得出了结论:“我也遭到歹徒袭击了。”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是跟歹徒搏斗还是逃跑?

  这时在下丘脑的命令下,****上腺大量地分泌****上腺素、去甲****上腺素等应激激素。这些激素和乙酰胆碱、多巴胺等神经递质一起,让你的头脑保持清醒,对周围的环境异常警觉。你迅速对周围环境进行扫视,即使仅仅一瞥,也显得非常清晰:马路没有车,对面是一个小区的围栏,没有门……你甚至能注意到平时忽视的细节,比如围栏上挂着的标语。

  同时,大脑中各个与记忆、思维、判断有关的功能区都活跃起来,你必须马上做出决策,是搏斗还是逃跑?歹徒手里有凶器,可能还有其他歹徒在身后,搏斗没有胜算,逃跑是最佳选择。这个决策从大脑前额叶皮层传到了****皮层,****皮层向下肢发出了命令。你撒腿就跑,闪过前面的歹徒,横穿马路向路对面冲去,还不忘转头左右看看有没有车过来,却瞥见身后有一歹徒紧追着,手举铁锤对着你的头部挥舞。此前已经积蓄好能量的肌肉突然之间爆发出来,你就像一名短跑****员,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狂奔,把歹徒远远甩到了后面。

  你脱险了。但是这一幕的每个细节都已经存进了大脑的记忆区域,成了经验的一部分。大脑会对这些记忆进行分析、归类,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单身一人活动很危险,遇到袭击选择逃跑确实管用……这也是一个不知不觉的学习过程,如果再次遇到类似的袭击,你的反应也许会更快。当然,谁也不能保证你还能再次逃脱。

  但是恐惧中留下的记忆也会给你的生活带来阴影。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单身外出会让你觉得不安全,走在路上你会时刻对周围的人保持警惕。在经过遭受袭击的地点时,或者有人无意中蹿到你前面时,你都有可能回想起遭到袭击的那一幕,甚至可能会做出应激反应:呼吸急促、心跳加速、出汗……随着时间的推移,记忆会逐渐淡化。但是,身体的创伤容易痊愈,心理的创伤却很难。这是你为了能够及时地应对危险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2010.10.11

  (《中国青年报》2010.10.13)

2010-10-11

  我本来想去参加庭审,但听说法院找了一个小法庭开庭,且16张旁听证都给了肖传国的支持者,记者大多没法进场,我就不去了。我昨天获悉凶手许立春、龙光兴早已被取保候审。康拥军因抓得最晚,还被拘押。但他罪行最轻。戴建湘出庭时未穿看守所马甲,意味着他也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已获得自由。按惯例这些人会被轻判,免于刑事处分或判缓刑,我更没必要去了。

  庭外,一些肖氏手术受害者和肖传国的支持者发生较为激烈的冲突。记者告知,肖一方还找了一个声称被治好的患者当托儿,结果当场尿了裤子,露馅了。

  本来已通知今天的庭审结束,没想到下午要继续开庭,在法院外面守候的记者等人已走了,彭剑律师也走了手机不在服务区联系不上,目前我方只有方玄昌还在继续参与庭审。简易程序案件应该会当庭判决。为什么有如此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也能用简易程序?

  5名被告人被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全部认定,肖传国和戴建湘拘役5个半月,许立春拘役4个月,龙光兴拘役3个月,康拥军拘役一个半月。

  这么轻微的判决,不仅起不到威慑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是在鼓励犯罪。这些犯罪分子几个月放出来后会不会变本加厉地进行报复?其他人会不会跟着学?这些都是不能不考虑的现实问题。我现在感到自己的人身安全毫无保障。这次的袭击我侥幸逃脱了,下次可无法保证也如此侥幸。

  即使不以故意杀人未遂起诉,以寻衅滋事罪起诉,最高也可以判5年有期徒刑。现在竟判以轻得不能再轻的刑罚,对一起全国瞩目、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如此判决,这不是在鼓励别人都来向我们寻衅滋事吗?

  看了判决书,里面没有列举任何理由说明为什么要对肖传国等人轻判。肖传国属于买凶报复、团伙犯罪、认罪态度不好(做无罪辩护)、没有任何悔改表现(在法庭上继续攻击、污蔑受害人)、社会影响恶劣,不具有轻判的任何条件。谁能告诉我这样的案子为什么能给以最轻微的判决?

  戴建湘供述,肖传国请他到武汉,让他找人报复方玄昌和我。肖传国则供述,戴建湘有事到武汉找他,无意中提及“方玄昌和方舟子一直在找麻烦”,戴建议找人报复,被肖默许。检察院的起诉书采纳了肖的说法。肖并称其代姓妹夫当时也在场,那么为什么不向代取证?代是否也算同谋?

  戴建湘在公安局时供述,肖传国找他时当场给了他十万元,一叠一万,共十叠。肖传国则声称当时没给前,打了方玄昌后才给了5万,打了我之后给了2万。戴在检察院的供述改口说肖找他时先给了5万,打了我之后又给了2万。肖改口说给的7万是资助戴的孩子出国。难道那些凶手是义务劳动?

  肖传国在法庭上声称,他是因为我侮辱其妻子和老师,才对我怀恨在心的。请问我在哪篇文章或哪个场合侮辱了其妻子或老师?在法庭上还满口谎言,居然能得到从轻发落?肖供称肖妻已在2005或2006年加入美国国籍,但是肖妻却给法院提交了2008年办理的中国身份证,她究竟是哪国公民?

  肖传国在前八次提审是都以人格保证他绝对没有指使人报复我,并说我是在报假案。第九次提审才在证据面前承认参与此事。这种满口谎言、没有人格的人的说辞,居然能被检察院一再采信?

  肖传国的报复行动主要针对我,许立春等人自4、5月份起就驻扎在我住所附近的宾馆蹲点。许供称,因为交代“对石景山的那个人(指我)要打得狠一点”,所以才改用了羊角锤、辣椒水。

  戴建湘供称,方玄昌被打后,肖传国在电话里称赞打得好,并催促他尽快对我采取行动。打了我后,戴也向肖通报,肖说“辛苦了”,并给了他两万元钱,要求以后不要再联系。肖传国在法庭上则谎称他是从报道知道我被打的,不知道是戴找人干的。

  肖传国的父亲是赤壁市原政法委书记,弟弟是咸宁市公安局副局长,肖传国本人在美国有刑事犯罪记录,许立春曾因为破坏通讯设备罪和故意伤害罪两度被判刑,康拥军曾经因为盗窃罪三次被判刑。这些人都有丰富的反刑侦经验,对这个由公安部督办、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案,岂能如此草草结案?

  肖传国的家庭背景是他自己在供述说的,他以此对审讯人员说明自己很熟悉刑侦方法。我不是在暗示其家人与此案有关。另外,据以前的新闻报道,戴建湘也曾因系列砸车报复案被捕。

  肖传国的歹毒超过了我的想像。在他提供给凶手的资料中,除了有我和方玄昌的照片、住址和个人信息,还有我的妻子的照片和信息。

  肖传国在我的住址后面特地注明“电梯里有录像”,提醒凶手如果要摸到我家行凶,不可乘电梯。

2010-09-25

  法制剑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cd797780100lhas.html

 

  肖传国者,何许人也?花10万元重金雇凶报复“打假斗士”方舟子者是也!昨天( 9月21日)晚上,北京警方宣布,方舟子、方玄昌被打案告破,华中科技大学教授肖传国涉嫌指使3名男子袭击方舟子和方玄昌,肖传国从国外返回上海时,在浦东国际机场被警方控制。

  据百度百科的资料显示,肖传国可是位有身份的“名人”。他是华中科技大学教授、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拥有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泌尿外科研究所所长、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美国泌尿外科学会和国际脊髓损伤学会会员、美国NIH和外科麻醉创伤(SAT)组顾问、香港大学医学院荣誉教授等诸多头衔。现在,他因指使别人袭击方舟子和方玄昌更是“名满天下”。

  肖传国对方舟子和方玄昌恨之入骨以至于不得不使出卑鄙的袭击手段的缘由路人皆知。肖传国涉嫌学术造假,自称在国际上首创“肖氏反射弧”,并获得过“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后经方舟子和方玄昌打假,发现是子虚乌有之事。后来肖传国落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他恼羞成怒,把责任归于方氏二人的打假,处心积虑地寻思报复二人,最终使出了暴力报复的下流手段。

  堂堂的肖传国教授,学术造假,却不以造假为耻,从未闭门思过,反倒使出了暴力报复打假者的“狠招”,令人大跌眼镜。但是,如果我们把他和他妹夫杨智、妹妹肖英的事情联系起来,却一点也不奇怪,造假和暴力报复打假者是肖传国惯用的伎俩。

  杨智曾任湖北省黄石理工学院副书记、区委书记、黄石建委主任等,官至副厅级,是位大贪官,贪污受贿百余万元,个人房产,别墅5、6套,个人财产来源不明千万余元,被坊间成为“卖地书记”。杨智之妻肖英是肖传国的妹妹。肖英是个不简单的女人,她在贪婪上很有几把刷子,杨智和她哥哥肖传国现在双双出事,其中,她功不可没。

  杨智贪污大白天下后,检方依法对他提起了公诉。这时,肖传国出场了,妹夫有难,当哥的岂能不救?但是,杨智贪污受贿的事实铁证如山,法律威严,如果有他施救的余地。在常人看来,当然没有救的余地和道理。但是,肖传国是“名人”,不是常人,他又一次使出了他的惯用伎俩:造假和暴力报复。

  肖传国先是大行造假作伪证之能事。在杨智依法公诉时,肖传国擅自解雇了杨智委托的两名律师,越俎代庖,亲自披挂上阵,为杨智做起了辩护。他所做的所谓“辩护”,就是利用金钱收买证人大作伪证为贪官杨智开脱,甚至还放下教授的尊严,给人下跪,哭着求人做伪证。这很容易使人联想起肖传国在学术上的造假。接着,肖传国使出了暴力报复的招数,对于杨智案的证人,他极尽威胁之能事,手段也极其残忍。为了为贪官妹夫开脱,肖传国除了使用自己的惯用伎俩外,还利用网络散布谣言,说湖北省检察院某干警八天不让杨智睡觉,混淆视听,企图引起人们对贪官杨智的同情。此招可谓费尽了心机,只是可惜堂堂教授低估了网民的智力,也忘记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自然未能得逞。

  肖传国对于造假轻车驾熟,获得了一些利益,却被这些既得利益冲昏了头脑,认为造假便能横行天下。但是,造假肯定行不了天下。总有有良知的人们如方舟子等出来打假,这时,肖传国担心事情败露,自己名誉扫地,便狗急跳墙暴力报复打假人,以为如此便万事大吉。对于学术,对于杨智案,肖传国都使出了他的两招伎俩。可惜,肖传国彻底错了,机关算尽太聪明,造假者必将败露,胆敢暴力报复打假者更是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